各医疗机构:
鉴于目前有些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贮存、使用等环节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为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奥运平安,避免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现就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贮存、使用等环节应遵照执行的法律法规重申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及《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采购、贮存、使用药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2、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3、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4、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5、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定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设施,保证药品质量。6、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7、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8、医疗机构对采购的含兴奋剂物质的药品应严格检查包装、标签或说明书,必须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
特此告知。
药监通州分局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